2014/01/08

智慧財產權管理

1980年代開始,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免費軟體在市場上萌芽,直到90年代已經勢不可擋,傳統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觀點也隨之劇變。

由於創新過程的多元合作模式大量增加,而且趨於複雜化,如何劃分創新過程與成果的權利義務?利潤該如何分配?有沒有侵犯到原創的智慧財產?這些問題漸趨棘手,相關獲利或損失所涉及的金額也遠超乎想像,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自然也成為開放網絡所面臨之重要議題。

智慧財產權所涉及的利益有多龐大?幾年前北方電訊公司(Nortel Networks)破產之際拍賣六千項專利,蘋果、微軟、英特爾聯手以四十五億美金搶標,此外,Google以一百二十億美金賣下擁有三萬項專利的摩托羅拉公司,其他如蘋果、三星、HTC對於智慧手機專利的高額纏訟,高科技ICT產業這些案例皆可見一斑,而這樣高的智慧財產城牆對於整體創新發展是否有益,值得商榷。

智慧財產權的主要法律形式概分為四種:商業機密、專利、版權、商標。然而最實際的智慧財產其實是創新技術與專業之「內隱知識」(tacit knowledge),而這些技術與知識往往超乎法律保護的範圍。

數位時代市場的開放型態,讓傳統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思維與執行方式顯得相當侷限,對於創新發展的控制力也受到挑戰,智慧財產權管理方式必須與時俱進。

以開放原始碼軟體開發者公開原始碼為例,能夠讓大家修改、使用、分享、發佈,或運用多種創新的授權模式,以突破傳統的智慧財產權之侷限。例如「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就是以「公共版權」(copyleft)的方式,授權特定人士允許部分改作發佈的權利,授權中若增加公共版權條款,將允許使用者自由使用、散佈、改作,並且會更要求使用者改作後的衍生作品必須要以同等的授權方式釋出,以回饋社會。

又如「創作共用」(creative common, 台灣習慣稱為「創用CC」授權)也是以公共版權的概念,提供包括「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授權要素,以及「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六種授權方式,以因應各種產業屬性或商業用途,促使創作能夠更廣為流通與改作,並且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目前已經廣泛被運用在藝術、新聞、音樂、著作、學術、創作等領域。

創作共用的特殊模式可以讓創作者與大眾分享作品,在保留某些重要權利下授予大眾分享的權利,積極因應了智慧財產權在數位時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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